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理解

《中华人民***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具体理解从规定中的欺诈和赔偿金额来做说明:

一、对于“欺诈”的理解和认定,按照民法通则的意见第68条之规定,需要具备以下要件:

1、一方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实事实;

2、对方因此陷入错误认识;

3、对方因错误认识作出不真实的意见表示。

因此,只有销售者有上述行为才构成诈欺。除此之外,销售者即使销售了生产者生产的假冒伪劣产品,也不构成诈欺。

二、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争议

1、催生以牟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冲击诚实信用原则;

2、程序设计与保障不完善,与公平正义要求有差距;

3、惩罚性赔偿在适用过程中,赔偿数额的确定并不经过法定程序,义务人直接根据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向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数额也未经评估,与公平正义要求有差距。

三、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包含

1、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

2、是消费者受到诱导。

参考资料:

中国法院网-试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解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