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是法律还是道德
从地沟油到瘦肉精,从有毒奶粉到染色馒头近年来频频暴发的食品安全事件,意味着我国食品监管遭遇了空前的“道德难题”。从选择营养与美味,滑落到担心卫生与安全,消费者的信心直线下降,对食品监管者和被监管者的质疑却随之上升。一些食品生产与销售者的无良行为,陷入民意与舆论的持续围攻,一些政府监管部门的“马后炮”和“养鱼执法”,则受到监管不力的广泛批评。
当下食品监管的困难局面,堪称众多监管领域中社会矛盾积累与激化的标本。经济、政治的转型,使得社会利益日趋分化,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的利益对抗就是其中之一。如果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管,仅仅以道德维系食品安全秩序,必然陷入规则混乱、道德失守的危机。其后果就是,对于消费者而言,丧失基本道义的厂商,以及脆弱的政府监管,使食品消费失去基本的安全保障;而对于政府监管部门而言,嗜利企业流淌的“非道德的血液”,则成为突出的监管难题。
对于食品安全问题大规模的道德谴责,显示了社会的普遍焦虑。不过,如果无视各个利益主体的正当化权利,仅仅局限于道德判断,实际上掩盖了公民社会个体权利这一价值基础,隐藏了个人权利、厂商义务、政府责任的法治化判断。简单化的道德谴责,只会不断累加社会矛盾,消解社会信任,并不利于社会的进步。
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治本之策,还在于适应社会转型的形势变迁,创新政府监管体制,确立外部监管下的法治化秩序,以此调处多元的利益诉求及其边界。唯有建立民主的、法治的监管体制,使食品安全管理领域的各个主体置于权利本位的、法治的规则体系内,而不是仅仅诉诸于道德评判,或一味奉行整肃、维稳的简单管理思维,才能促进社会和谐。
首先,应将保障公民权益作为食品监管体制的核心原则,建立全面的食品安全责任制度。食品生产流程漫长,因此,政府的食品监管及食品企业的安全责任应覆盖从田间到餐厨的每一个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通常与外部监管失灵有关,一旦放任生产者内部检测——如“三鹿奶粉”曾经拥有的免检待遇、陷入“瘦肉精”风波的双汇集团自称实行“最严格”的内部监测,或针对不同消费群体实行区别化监管——如针对特定群体的“专供”“特供”商品以及输港澳食品等均实行更为严格的检测,食品生产者的责任沦陷就难以避免。在这方面,一些发达国家的监管经验值得借鉴,比如在意大利,每一头奶牛都要获得许可和身份编号,即使是采取分散养殖生产的模式,仍然可以实现有效的源头监管。
其次,应基于公民健康安全权益的可保障性,设计食品监管体制,监管机构必须有统一集中的权力,从而保证其不仅有监管能力,也有明确的法定责任。由于部门利益等因素,当下的食品监管实行多部门分散分段管理,监管权力的分散,也必然导致监管能力和法律责任的分散,这是食品安全监管不力的一个重要原因。内地输港澳食品保持极高合格率,原因之一是由一个相对独立的监管部门监控整个食物链安全,这种行之有效的监管体制,为何不能推而广之?
最后,要保证监管体制有效,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不仅要具有监管的能力、职权、责任,还要有监管的意愿、动力和态度。一个完善的监管体系,应在监管理念和制度方面回归常识,保持对常识性价值的认知和尊重,向社会大众开放和沟通,实行机构体系和监管行为的民主化、平等化。如此,民众吃上放心食品才不是一个遥远的梦想。
从这个意义上说,食品安全既是一个“道德难题”,更是一个“体制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