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勘察和现场勘查的区别
现场勘察和现场勘查的区别主要为:
1、用来描述的活动对象不同;
2、调查客体的存在性质不同;
3、目的和结果不同。
勘查主要是用来描述以矿产资源勘探为目的的调查活动,而勘察主要是用来描述工程(地质)勘测活抄动或对事发现场和事发过程进行调查取证的行为。
勘察调查的对象是客观事实上明确袭存在的东西,而勘查调查的对象却不一定存在。
勘察是要获得已客观存在的调查对象的量的大小,质的优劣或客观事实,如工程(地质)勘测就是要获取地基的承载力、地下水位的高低、土的渗透系数等,以便为知工程设计提供地质资料和参数,它一定是存在和有结果的。但勘查却不一定有想得到的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一百二十六条 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第一百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第一百二十二条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