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我国的金融机构体系

1、完善我国金融和法规体系。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可分为三个层次: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如《中国人民法》、《商业银行法》;国务院颁布的有关法规,如《外资条例》。尽管我国已初步建立了金融监管法规体系,但还很不完善,不能满足金融业发展的需要。

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金融法规,抓紧制定有关金融行业和金融业务领域的法规和规章制度。

2、分离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职能和货币政策职能。

长期以来,中国人民银行既是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机关,又是金融监管机构。实践证明,人民银行一身二任既不利于保持货币政策的独立性,也难以对金融机构实施有效的监管。

为适应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需要,和保险公司的监管已转移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的监管从人民银行转移出来后,监管得到了加强,同时由于两家监管机构没有资金供应渠道,对有问题的机构只能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重组,把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

3、实行谨慎的金融监管政策和金融财务政策。

我国金融监管和金融财务政策不符合谨慎原则的要求。主要问题有金融机构普遍存在资本充足率不足;资产结构单一,流动性差等。采取多种途径充实银行的资本,提高资本充足率,满足巴赛尔协议规定8%的要求。

放宽银行资金使用范围,实现资产多样化分散资产风险;增加的持有比例,改善资产的流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