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出商标撤三?
商标撤三是指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他人申请撤销的一种法律状态。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截至2023年底,我国有效商标注册量为4614.6万件,如此庞大的商标注册数据,使得商标注册审查越来越严格,商标注册难度也大大提升。因此,若心仪商标已被注册,企业或个人可根据情况,考虑对该注册商标或其近似商标提出“撤三”申请,如果被申请撤销的一方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有效的商标使用证据,则该商标将会被商标局依法予以撤销,企业或个人便有机会重新获得该商标的专用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