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发展早期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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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如 何 被 信 仰

——评《运用整体历史观与整体理论观研究基督教与西方法律传统的关系》

王 勇

首先,我交代一下这篇评论的结构和行文进路。我的评论分成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我将用简洁的语言给出我对邓勇提交的主报告的基本意见;第二部分我将交代我对伯尔曼《法律与革命》的阅读理解,进而建构一个我理解的伯尔曼的问题;在文章的第三部分,我将尝试把我对《法律与革命》的问题建构转换成我对主报告的分析,评价的框架,从而使我在第一部分的结论得到证明或支撑。

一、对主报告的基本意见

主报告在梳理作者的论述内容的基础上,提炼出了伯尔曼主要的理论贡献,即运用“整体历史观”论述西方法律传统的历史;运用“整体理论观”解释(西方)法律及应对西方法律传统危机。我认为这两个“整体观”来自主报告人对伯尔曼进行的问题建构,而在事实上这两个“整体观”也成为了主报告解读和评价伯尔曼历史叙事的关键视角。

但是,我认为,由于主报告对伯尔曼问题理解视角的个性选择和作为分析工具的两个“整体观”概念自身的不自洽,使得报告文本未能顺延脉络发现掩藏其中的问题起源和发展走向,从而也无法厘清隐匿于伯尔曼论述表象背后的深层结构或力量。从而使之仅仅停留在了一种描述性的评价层面上。

二、对《法律与革命》的思想和问题梳理

在伯尔曼1974年出版的《法律与宗教》一书中有一句为大家熟悉的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而也正是这个伯尔曼在他的《法律与革命》中指出,西方法律传统在20世纪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危机,“在这种危机中,我们整个的法律传统都受到挑战——不仅包括过去数百年的所谓自由的概念,而且也包括源于11和12世纪的西方法制的结构”。[1]

在《法律与革命》中,伯尔曼把西方法律传统的起源追溯到1075年至1122年间的罗马教皇体制革命。作者通过叙述教皇革命的性质,打破了传统法律史学的阶段划分。

就起源而言,作者指出,这次革命首先是一部教会权威与世俗权威分离的历史,它一方面使罗马教会从对皇帝、国王和领主的屈从地位中解放出来,另一方面,皇帝、国王的世俗政治法律权威也得到了增强。同时这次革命也是法律开始得到信仰的开端。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伯尔曼指出,正是这次全面的剧变产生了西方的法律传统,而从这时开始,“人们逐渐把法律看作是信仰的精髓”[2]

从起源到危机,作者通过对长达九个世纪间西方法律传统的线性描述,指出了这种法律传统的特征,法律与历史,法律与革命,这种传统遭遇的危机以及可能的解决方案等问题。考虑到本文将建构一个问题模式来借以对主报告进行评论,我把伯尔曼在本书导论与尾论中的思想概括成以下几点:

第一、伯尔曼指出西方法律传统起源于1075年至1122年间的教皇革命。这是一次伟大的革命,“从中产生出一个有形的,团体的和等级制的教会,一个独立于皇帝、国王和封建领主,只服从罗马主教绝对专制权威的法律实体。……其巨大重要性对于无论是教会的还是世俗的中世纪的历史学家都正变得日益显明。从这场革命中产生出了一种适用于教会的新的法律,也产生出各种适用于各个世俗王国的新型法律”。[3] 通过这一表述,作者还指出,包括马克思主义在内的19世纪的意识形态都极力掩盖这次西方历史的断裂。

第二、伯尔曼在分析了持传统史学和经典历史分期观点的人们会持有一种关于历史就是民族国家的历史的观点后进一步分析了历史与民族国家的关系。在作者看来,民族主义历史编纂法在赞成对西方***同遗产进行肢解的背后隐藏着历史就是为民族国家论证的本质,“民族主义仅仅假定,历史意味着民族的历史”。[4] 就法律史而言也是如此,作者举例指出了梅特兰关于英国法为什么没有写出所具有的原因。[5]

作者分析了马克思,马克斯·韦伯以及其他一些社会理论家的理论。我认为,如果我们承认伯尔曼的描述,那么将导致如下两种理论被重新评价:a)马克思关于法律与历史的关系的理论;b)近代主义者基于对过去,“前工业社会”的认定而形成的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的“现代性”梦想的覆灭。

第三、伯尔曼阐述了他关于法律与革命的看法。他认为传统法律史关于法律的发展只是渐变这一观念应该得到纠正。西方法律发展过程中经历了多次大规模的革命冲击。而且,“由革命所确立的新的法律制度被赋予历史的一面”[6] 革命对法律的冲击过程开始于11世纪晚期到12世纪早期。革命冲击了旧有的制度和信仰,确立了新的法律。但是革命又不是叛乱,更不是渐变,革命在一种探寻过去以指向未来的方式取得合法,革命改变了法律传统又使这种法律传统得以延续。随即,伯尔曼指出,“及时变革是所有面临不可抗拒变革压力的法律制度获得生命力的关键”。[7]

第四、伯尔曼指出,法律传统目前面临的“危机已经达到了可与过去曾经打击西方法律传统的革命危机相提并论的程度”[8],如何应对这一危机,作者明确把解决之道指向——一种调动整个传统的应变能力的诉求[9]。在分析造成这场危机的原因时,作者把它归结为更多的来自西方文明的危机,而在1999年的一次讲演中,作者指出,“如果要寻找西方法律传统的危机的起因和结果,我们可以指出二十世纪的两个主要发展。第一个发展是官僚国家的出现。第二个发展是这个官僚国家运用法律去塑造其国民的信仰、态度和意见”。[10]

就应对这种危机而言,作者提出“走向一种法的社会理论”的建议,这种理论将摆脱卡尔·马克思和马克斯·韦伯等人关于法律及其因果关系的简单化处理,这种法的社会理论“依照它对法律的定义和分析应该强调精神和物质、观念和经验之间的互动作用。应该把三个传统的法学派——政治学派(法律实证主义)、道德学派(自然法理论)和历史学派(历史法学派)——综合成一个一体化的法学”。[11] 而且这种法的社会理论将采用一种适合于法律史的编纂方法而不是来源于经济,哲学或其他类历史的编纂方法。

以上是我对伯尔曼观点的一个解读,在罗列完毕之后,我将尝试建构伯尔曼的问题,通过这种建构,一方面交代我的阅读理解,另一方面为下文评论主报告提供分析框架。

伯尔曼试图以一种追溯历史的方法来拯救危机中的法律传统,而西方法律传统的演进始终是与不断发展的信仰体系连结在一起的,自产生之日起,这一传统的重要内容就是拥有着人们对它的信仰,这种信仰模式的指向,先是12世纪的罗马天主教的形式,继而是16世纪的路德教会,17世纪的英国加尔文教派,即使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和同时期的美国独立战争,也依旧可以发现以上帝赋予的理性形式出现的信仰归依。[12]

作者以为,“西方社会***同体的各种传统象征,即传统的形象和隐喻首先是宗教的和法律方面的。然而,在20世纪,宗教首次在很大程度上变成了一种私人事务,而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则变成了一种与实际权术相关的事务。宗教的隐喻和法律的隐喻之间的联系已经破裂。它们不再能够表达社会***同体对其未来和过去的想象力了;也不再能够博得社会***同体的热忱了”。[13]那么法律如何重获信仰——就是作者对未来的指向了。用作者自己的话说,“我不得不从遥远历史的视角,从头考察西方的法律与法制、秩序与正义的传统,以便找到摆脱目前困境的出路”。[14]

伯尔曼在这种追溯中强调了宗教,历史,革命与法律错综复杂的关系, 回应了这种传统为什么只能够在西方国家中形成,批判了以往的关于法律的社会理论。尤其引人关注的就是他把“革命”模式用于解释西方法律传统的进程。并且论述了宗教在这个传统演进中的作用。但是,在笔者看来,这些都服从于作者关于一种法的社会理论问题的解决。

而这种“法的社会理论”绝不是凭空而来的,而是伯尔曼在经由分析、批判卡尔·马克思和马克斯·韦伯的理论基础上建构起来的。伯尔曼明确指出“18 世纪后期和19 世纪出现的另一种历史编纂也掩盖了西方法律传统形成的历史,这种工作与社会学这一新科学密切联系。这种新的历史编纂有时被称作‘社会经济史’,有时被称作‘社会理论’。……它后来的主要代表人物是19世纪中叶的卡尔·马克思和19世纪晚期与20世纪早期的马克斯·韦伯。这些‘社会理论家’与‘科学派史学家’不同, 他们试图根据在政治和思想事件表象背后所起作用的社会和经济力量来解释历史”。[15] 而正是这种法律的外部性解释使法律失掉了人们对它的信仰。

伯尔曼经由对西方法律传统之形成的分析而认为,这种把法律进行工具性解释,即实现统治者意志的理论是不全面的,他指出,“法律也是对人类理性所理解的道德准则的一种表达。……是习惯的一种派生物,一种根源于社会***同体的历史价值和规范的产物。”[16]

最后,伯尔曼指出他的“一种法的社会理论依照它对法律的定义和分析应该强调精神和物质、观念和经验之间的互动作用。应该把三个传统的法学派——政治学派(法律实证主义),道德学派(自然法学派)和历史学派(历史法学派)——综合成一个一体化的法学”。[17]

于是我们就可以知道伯尔曼的核心问题是什么了,是寻找一种面向未来的法律和法律理论,这个法律将被人们信仰。下面我将带着这个问题对主报告进行评价。

三、对评论基本意见的说明

主报告首先用了很大的笔墨对阅读文本进行了内容提炼,但也正是因为这种逐章逐句的归纳方式,使得主报告没有从一种整体层面上提炼伯尔曼的思想主线,进而也没有揭示出主报告据以为凭的“伯尔曼问题”;

其次主报告建构了两个“整体观”的概念来审视作者关于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和危机的表述,但是由于这两个概念本身的模糊[18]导致了作者的评价仅仅停留于一个描述的层面上,也使得最后的质疑显得有点牵强和苍白。

同时,就这本书而言,伯尔曼试图以追溯历史的方式找到未来之路,那么我们在展开个性化的理解进路的时候就应该交代这种进路的意图与作品主旨的关联。

从主报告的题目看,伯尔曼关注的是基督教与西方法律传统之关系,的确,从伯尔曼的关注问题看,这二者的关系是极其重要的,因为法律与宗教的关系在伯尔曼的理论中具有一种渊源意义,它是伯尔曼关于西方法律传统形成和演进理论的问题起点,也是论证“革命”这一因素对西方法律传统的作用时必须予以分析的一个因素。

而主报告认为,“论证基督教与西方法律传统的关系是导论尾论的中心线索,但作者的主要理论贡献并不是研究得出的结论,而是其研究的方法与思路。伯尔曼的主要理论贡献在于:运用“整体历史观”论述西方法律传统的历史;运用“整体理论观”解释法律及应对西方法律传统危机”。[19]

主报告试图以“基督教与西方法律传统的关系”作为中心线索切入对伯尔曼的理解,但由于作者所采用的是逐章逐段的梳理方式,这就导致报告本身缺乏对“基督教与西方法律传统的关系”的清晰描述,使两者的关系淹没在了对伯尔曼整个思想的叙述之中,那么从而在事实上也割掉了这个问题本身所具有的意义。另一方面,报告也没有对“基督教与西方法律传统之关系”在整个伯尔曼问题中的意义进行分析交代。

就主报告的内容而言,为了评价伯尔曼,报告人提出了两个“整体观”概念,而且把它认为这两个“整体观”是伯尔曼的理论贡献,[20]无疑,这是来自主报告人对伯尔曼进行的问题建构,而且在事实上也使之成为主报告解读和评价伯尔曼的一个视角,那么这就要求主报告要对其提出的这两个概念进行严格的建构和限定,同时还必须考虑到这两个概念因其自身的分析限度而与整个伯尔曼论述之间构成的紧张,但是主报告人仿佛并没有注意这一点。

最根本的是,由于“整体观”这个概念自身的模糊,使之不足以说明伯尔曼叙说传统和应对危机的独特贡献。伯尔曼把历史上溯到1075年的革命,并不能够说明他坚持的就是所谓的“整体观”,伯尔曼的不同在于把时间线段上的分界点向前挪移了几个刻度。打个比喻,1/5点存在于这条线上,4/5点也同样存在于这条线段上。问题在于分界点的不同只是说明了基于长度的差异而可能有的特殊问题,这不关涉是不是“整体”本身这一事实,而是对整体的一个划分的问题。[21]

所以,说伯尔曼的贡献在于他采用了这个所谓的“整体观”来,莫不如说他找到了一个合适的分界点,正是把分界点放在了教会革命上,伯尔曼的一个理论贡献就在于他对革命之于法律传统之重大影响的阐述。

事实上,当我们回到问题的背后会发现,关键的不在于伯尔曼是不是坚持了所谓的“整体观”,而在于作者试图通过论述革命在法律传统中的作用来分析和批判一些既有法律理论,从而寻找法律重获信仰的可能,并由此建构出一种新的法律观。在这个过程中,我以为,一个比较有启示意义的问题是伯尔曼关于如下这个问题的分析——是什么因素在作祟肢解了法律传统原本***同的法律起源,价值和概念。反用一下埃德蒙·伯克的那句话[22],我们就可以揪出这个幕后者就是民族国家或民族主义,伯尔曼认为是民族国家的意识形态肢解了***同的文明遗产,使历史变成了民族国家的历史。而我们可以进一步追问,是什么支撑着民族国家如此热衷于重写历史。

归结根本,由于关注点的选择,主报告没有对下面两点给予过多着墨,a)就法律与革命而言,没有关注伯尔曼理论关于法律发展过程中革命的作用的意义;b)就法律与宗教而言,没有关注伯尔曼理论关于法律如何被信仰的分析。最终导致主报告未能顺延伯尔曼的叙说脉络发现掩藏其中的问题起源和发展走向,并且无法厘清隐匿于表象背后的深层结构或力量。从而对作品的阅读仅仅停留在了一种描述性的评价层面上,而且同样由于主报告的两个“整体观”概念的不自洽,使它的三个质疑也显得有点牵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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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美]伯尔曼著《法律与革命》,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9月版,P39.

[2] [美]伯尔曼著《法律与革命》,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9月版,P638.

[3] [美]伯尔曼著《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P49.

[4] [美]伯尔曼著《法律与革命》,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9月版,P20.

[5] [美]伯尔曼著《法律与革命》,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9月版,P21.

[6] [美]伯尔曼著《法律与革命》,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9月版,P19.

[7] [美]伯尔曼著《法律与革命》,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9月版,P25.

[8] [美]伯尔曼著《法律与革命》,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9月版,P43.

[9] [美]伯尔曼著《法律与革命》,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9月版,P43.

[10] [美]伯尔曼著《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P173.

[11] [美]伯尔曼著《法律与革命》,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9月版,P53.

[12] [美]伯尔曼著《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P170.

[13] [美]伯尔曼著《法律与革命》,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9月版,序言.

[14] [美]伯尔曼著《法律与革命》,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9月版,序言.

[15] [美]伯尔曼著《法律与革命》,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9月版,P664.

[16] [美]伯尔曼著《法律与革命》,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9月版,P683—684.

[17] [美]伯尔曼著《法律与革命》,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9月版,P52.

[18] 主报告从两个层次来解释其所谓的“整体理论观”首先是它的概念,所谓整体理论观,意指一种综合的社会理论立场,也就是不囿于某家某派的理论思想,而对研究某一事物社会理论进行取长补短的综合运用。这种综合运用,主要针对的是不同的社会理论流派;第二,就法学研究而言,一般指的是自然法学、历史法学和实证主义法学的综合,把三种理论结合在一起,对法律进行融会贯通的研究,即一种伯尔曼自己所说的“整体法学”。而就个人对《法律与革命》一书的理解,我认为作者主要是对各种社会理论的批判和否定。

[19] 见邓勇:《运用整体历史观与整体理论观研究基督教与西方法律传统的关系》.

[20] “伯尔曼的主要理论贡献在于:运用“整体历史观”论述西方法律传统的历史;运用“整体理论观”解释法律及应对西方法律传统危机。” 并且认为作者的整体历史观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对各种概念的界定与运用;在“革命模式”的整体视野中,西方(法律)的历史在中世纪中期发生了一次根本性断裂;认为教皇革命是西方历史中一次根本性革命,它使西方法律的历史产生了突变。见邓勇:《运用整体历史观与整体理论观研究基督教与西方法律传统的关系》。

[21] 在主报告中,作者的确以引用词语的方式论说了“整体性”这一概念,但是,抽捡出一些关于“整体”,“综合”等语言并不能够说明这种理论本身的自洽。

[22] 埃德蒙·伯克说:“欧洲实际上是一个有着普通法***同基础的伟大国家。欧洲全部的政治和经济都是从同一个渊源中生发出来的。”见[美]伯尔曼著《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P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