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国家与中国大陆法庭的位置是如何摆设的?

一. 法庭的布置 在法庭的整体布置上,以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例,中国法庭的布置主要是根据1993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庭的名称、审判活动区布置和国徽悬挂问题的通知》中所规定的内容即: “审判活动区正中前方设置法台,法台的面积应满足审判活动的需要,高度为20至60厘米。法台上设置法桌、法椅,为审判人员席位。审判长的座位在国徽下正中处,审判员或陪审员分坐两边。法桌、法椅的造型应庄重、大方,颜色应和法台及法庭内的总体色调相适应,力求严肃、庄重、和谐。法台右前方为书记员座位,同法台成45°角,书记员座位应比审判人员座位低20至40厘米。审判台左前方为证人、鉴定人位置,同法台成45°角。法台前方设原、被告及诉讼代理人席位,分两侧相对而坐,右边为原告席位,左边为被告座位,两者之间相隔不少于100厘米,若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较多,可前后设置两排座位;也可使双方当事人平行而坐,而向审判台,右边为原告座位,左边为被告座位,两者之间相隔不少于50厘米”。 而西方的法庭布置在我看来相对于我国要细致一些。首先是法官的座位,位于法庭的正前方的中间,并且也是整个法庭的位置最高处;法官位置的左侧是书记员的位置,右侧是证人席,而其正前方是法庭办事人员的席位;整个法庭的左侧是陪审团的席位,通常有十四个座位,供十二个陪审员和二个候补陪审员使用;而无论民事还是刑事审判,当事双方都坐在法庭中间并面对着法官;另外,法警的位置靠近被告人,为的是防止被告人逃逸或制止其的暴力行为;在当事人座位的后方,便是旁听席了。 在西方人的眼里,法院并不是单纯的国家机器,更不是专政机关,而是一种制度,一种理念,一种信仰,一种文化。中西方法律文化的不同之处体现在包括法院建筑设计和法庭布置的方方面面,从中也体现出中西方两种大为不同的法律价值观。相比之下,中国的法院在建筑和法庭布置上所体现的,更多的是一种以国家公权力裁决民事,刑事案件的居高临下的国家调整性,而西方的法庭则更多的给人以运用单纯的公正的判决,还当事双方以本来的公平的平民性。纠其原因恐怕还要从双方的法律发展史和固有的法律观念上去寻求解答,在此不再赘述。 二. 法袍 对于中国的法官来说,法袍还是近几年才出现的新鲜事物,自建国之始,长久以来我国的法官们一直是以头戴大盖帽,身穿配有肩章的军装式制服的形象出现在老百姓的面前。军装式制服成为法官作为国家公务员和国家强制力的实施者的一种外在表现。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同时发布了一项通告,宣布法官和检察官将更换军装式制服,并以西装式的文官制服代替,法官则在开庭时还要加披法袍。军装式制服的废止,说明了中国法官的定位在走向文官制,日渐摆脱国家专政的形象,回归其司法的本位。 西方的法官们在开庭时身着法袍的传统由来以久。在西方的着装文化中,黑色是一种十分庄重的色彩,有资格身着黑袍的一般只有三种职业:牧师、法官、学者。而法官身穿的黑色法袍,象征着智慧、公正、良知和道德,人们相信身穿法袍的法官是公正的裁判。 如果说军装式的法官制服象征着国家强力和上级对于下级的绝对的支配的话,那么文官式的法袍则体现了一种庄重的,令人产生发自内心的敬畏的法律精神。而这就是两者的最大区别。 三. 法槌 说到法槌,乍看之下似乎是西方法律文化的产物,其实不然。我国古代便以有了自己的“法槌”——惊堂木。惊堂木曾经是古代上至一品大员,下到七品县官们升堂的必备之物。然而在建国后的法庭上,法官们的手里突然变的空荡荡的。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给法官一柄法槌提上了改革者的议事日程上来。根据调查,我国第一次使用法槌开庭审理的案件是 2001年9月14日,厦门思明区法院开庭审理的一起受贿案。当时担任审判长的陈国猛法官敲响了中国大陆庭审的第一槌。不到4个月,法槌的使用便从厦门推广到了全国。2002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文,决定从2002年6月1日起全国法院统一使用法槌。 在西方的法庭上,一直有使用法槌来维护庭审秩序的传统。西方的法官们普遍认为:法槌是法官开庭时的一件道具,它象征着国王的权杖,代表着司法的权威,维护着法庭的秩序。 建议和结论 通过这次的社会调查,我通过对法院的设置、法庭的布置、法袍、法锤等方面的情况的调查和研究,以及通过中西方在法庭布置和细节上所体现的法律文化差异进行的比较找到了一些中西方在法院、法庭、法官等方面的不同,我得出的调查结论是:中西方法庭的布置和细节都极其鲜明的表现了其在各自的法律文化圈中的特色,双方在法律文化和法庭文化上的发展历程都是以本文化体系内的法律传统为基础,兼收了其他不同法律文化的经验,发展而来。其所不同的是西方的法庭文化由于其本身的根基深厚,因此在它的发展过程中,继承传统的部分大于吸收外来的部分。而中国的法庭文化,由于历史的原因以及现在我国正处于司法改革时期的特殊的情况,因而造成了吸收外来的部分大于继承传统的部分。同时西方的法庭文化乃至法律文化有着悠久而坚实的文化底土的培育,而作为处于改革时期的中国的法庭文化所欠缺的这是象西方那样的深厚的法制文化底土的滋养。其次相较于西方法庭在案件审理中所体现的民本主义,中国法院在现阶段的案件审理中仍不免于表现出残存的官本位主义,特别是在国家公诉的案件中。而我认为这正是在中国法制思想仍无法广泛传播,无法深入每个公民内心的症结所在。通过此次的调查和比较分析,我感到我国法制建设的出路应在于向公民宣示法律的公正和权威,使法律的公平,正义的观念深入人心,舍弃“官本位”,通过持续不断的司法改革,将法律的民本主义践行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