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税法基本原则
税法基本原则包括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实质课税原则。税法的基本原则反应税收活动的根本属性,是税收法律制度建立的基础。
税法是各种税收法规的总称。是税收机关征税和纳税人据以纳税的法律依据。税法包括税收法令、条例、税则、施行细则、征收办法及其他有关税收的规定。税法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颁布,或由国家立法机关授权国家机关制定公布。
一般说来,主要的税收法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公布施行;各税条例(草案)和征收办法,由国务会议审议通过,公布施行;税法实施细则,由财政部根据税收基本法规作出解释和详细规定;有关地方各税的征免和各税具体稽征管理制度,一般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税法由一些基本因素所构成: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其他因素有: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减免税和违章处理等。
一、纳税人
纳税人,又称纳税义务人,即纳税主体,是指法律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不同于负税人。负税人是最终负担国家征收税款的单位和个人,通常情况下,纳税人同时也是负税人,即税收负担最终由纳税人承担,如所得税的负税人就是纳税人。但有些税种的纳税人与负税人并不一致,如流转税的税款虽由生产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纳税人缴纳,但税收负担却是由商品或服务的最终消费者承担的。
纳税人也不同于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是法律规定的,在其经营活动中负有代扣。
税款并向国库缴纳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如个人所得税就是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代扣代缴。
纳税人有两种基本形式: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和法人是两个相对称的法律概念。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有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包括本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法人是自然人的对称,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基于法律规定享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我国的法人主要有四种: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
二、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又称课税对象、征税客体,是指对何种客体征税,即征税的标的物。如消费税的征税对象就是消费品(如烟、酒等);房产税的征税对象就是房屋。征税对象是税法的最基本要素,是区分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
三、税目
税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是税法中对征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征税品种和项目。如消费税就设有烟、酒和酒精、化妆品等税目。
四、税率
税率,是指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数额之间的比例。税率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反映税负水平的高低。我国现行税率分为三种:
1.比例税率。指按照固定比例确定的税率,即不论征税对象数额大小,只按一个固定比例征税。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均实行比例税率。
(1)单一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的所有纳税人都适用同一比例税率。
(2)差别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的不同纳税人适用不同的比例征税。
(3)幅度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税法只规定最低税率和最高税率,各地区在该幅度内确定具体的适用税率。
2.累进税率。指根据征税对象数额大小而确定不同等级的税率,征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反之,征税对象数额越小,税率越低。如个人所得税税率的确定。
3.定额税率。
征税对象的计量单位直接规定应该纳税额的税率形式。征税对象的计量单位可以是其自然单位,也可以是特殊规定的复合单位。前者如现行税制中的盐税以盐的吨数作为计量单位,资源税中的天然气以千立方米为计量单位。采用定额税率征税,税额的多少同征税对象的数量成正比。
中国现行税制中的定额税率有四种表现形式:
(1)地区差别定额税率,即对同一征税对象按照不同地区分别规定不同的征税数额。具有调节不同地区之间级差收入的作用。
(2)分类分级定额税率,即把征税对象按一定标志分为类、项或级,然后按不同的类、项或级分别规定不同的征税数额。
(3)幅度定额税率,即在统一规定的征税幅度内根据纳税人拥有的征税对象或发生课税行为的具体情况,确定纳税人的具体适用税率。
(4)地区差别、分类分级和幅度相结合的定额税率,即对同一征税对象在按照地区差别或分类分级定率的前提下,实行有幅度的定额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