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级结算的结算制度
现代证券交易的结算一般实行分级结算制度,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证券公司等结算参与人进行资金和证券的法人结算(又称一级结算);证券公司再与其客户即投资者进行二级结算。分级结算下的法律关系体现为“两段式法律结构”,即在证券交易的结算环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证券公司之间、及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投资者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
现代证券市场参与证券买卖的投资者数量很多,每天成交笔数和金额都很大。如果不实行分级结算制度,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直接面对成千上万个投资者进行交收,效率低,成本高,风险大,不能满足现代证券市场飞速发展的需要。因此,现代证券交易一般实行“分级结算”制度。这是实现证券结算效率和安全目标的必然选择,也是国际证券市场较为通行的做法。
在证券交易分级结算制度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面对的交收对手方数量大大减少了,只需负责与结算参与人进行一级结算,由各结算参与人负责与其客户进行二级结算。分级结算提高了结算效率,也有利于结算机构控制交收违约的风险。同时,在分级结算制度的基础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得以组织以结算参与人为单位的多边净额结算,从而简化了结算参与人的交收过程,减少了参与人资金和证券实际交收的数量,大大提高了结算效率;也减少了结算参与人在结算系统内占用的资金量,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
在分级结算制度下,只有获得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结算参与人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才能直接进入登记结算系统参与结算业务。一般投资者不能直接进入登记结算系统,只能通过结算参与人办理有关证券结算业务。通过对结算参与人实行准入制度,制订风险控制和财务指标等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更为有地效控制结算风险,维护结算系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