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法律援助中心
登记手续:
1、缴费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材料:
⑴企业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⑵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 一代码证书:
⑶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持外经贸委签发的《中华人民***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⑷外国、港澳台和外商机构在北京设立的办事处 (机构),须出示市工商行政部门签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或《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
⑸国内驻京非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还须提供上级法人单位开具的办理参加北京市社会保险统筹全权委托授权书。
⑹其他核准执业的证件。
2、已参加本市三项社会保险统筹的缴费单位申请补办社会保险登记时,须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样表附后),并出示与市或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的参加养老、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协议书和《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缴纳证》或有关缴费证明。
其他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参加了一项或二项社会保险统筹的缴费单位须出示有关协议和证明。
3、市或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缴费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和其提供的有关证件、材料即时受理,10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社会保险登记表》由市或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留存备案),并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社会保障部门会按照相关流程进行处理,需要缴纳五险一金,包括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公积金,比例按照当地政策执行。
扩展资料:
相关政策的修改:
2019年03月24日成文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八条修改为:“企业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登记年检:
市、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实行定期检验制度,每两年核验一次,未经核验,证件自行失效。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