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思维的四个特点

基本含义:

“法治”已被普遍地接受为社会的理想治理方式。对于法治理想的实现,有两种途径,一是自上而下的政府推动,构建法治所需要具备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二是靠在社会生活中逐渐地培养法治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后者往往是法治的目标和归宿,只有在官员和民众法的生活方式成为一种常态时,我们才能说法治真正地实现了。

2:具体特征:

法治思维方式或称法律思维方式有下几个特点:以权利与义务为分析线索、普遍性优于特殊性、合法性优于客观性、形式合理性优于实质合理性、理由优于结论。

法律思维方式是指法律职业者的思维方式。其特征有:

第一,通过程序进行思考,运用法律术语进行观察,思考和判断; 第

二,遵循向过去看的习惯,表现得较为稳妥,甚至保守; 第

三,注重缜密的逻辑,谨慎地对待情感因素(即客观公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四,法律思维追求的程序中的真,不同于科学中的求真;

第五,判断结论总是非此即彼,不同于政治思维的权衡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