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物的所有权归谁
法律主观:
一、质押的所有权归谁
在质押期间,质押物依然属于质押人所有,质押权人对质押物不享有所有权。质押期届满,将质押物进行拍卖时,若质押权人拍得抵押物,那他则取得质押物的所有权。一般来说,质押权人对质押物是没有直接的处分权。只有当质押期间届满,其无法实现其债权,才能通过某些途径处分质押物。
二、质押的基本内涵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的法律行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
三、质押与抵押的区别
(一)抵押与质押的标的不同
抵押的标的传统上是不动产(现代立法,也包括部分动产),而质押的标的是动产与权利。
(二)对于抵押与质押中,标的是否转移占有不同。在抵押法律关系中,抵押的标的是不转移占有的,仍由抵押人占有、使用、收益。抵押权人的权利在于有权干预未经其同意的债务人对抵押物的处分,并有权追索该标的,以及优先受偿权。
而质押中,作为标的的动产与权利是要进行转移占有的。在质押合同设立后,债务人要将标的交付债权人占有。动产要交付占有,而权利也要交付权利证书,如:专利权证、商标权证等代表权利,并能使占有人根据此证享有利益的权利证书,才能起到担保的效果。除以上两种主要区别之外,还有其他一些区别,在此不赘述。关于质押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是需要判定权利是否有效的。我们的律师会积极为您提供相关的帮助的。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和国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六十八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民法典》第四百三十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