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在行政诉讼的法律地位是
公务员在行政诉讼中不具有诉讼当事人地位。行政机关作为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诉讼责任,公务员个人不具有诉讼当事人的地位。
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是指行政诉讼中的争议双方主体,以及与争议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主体。他(它)们都受法院裁判的拘束。当事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和***同诉讼人;狭义的当事人仅指原告与被告。当事人在行政诉讼的不同阶段有不同的称谓:在起诉阶段他们是起诉人和应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他们的称谓是原告、被告或第三人;在第二审程序中,则被称为上诉人或被上诉人;在审判监督程序中,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称为原审原告或原审被告,按第二审程序再审的,称为原上诉人或原被上诉人;在执行程序中,称为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当事人的不同称谓表明其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有不同诉讼地位,即享有不同的权利和承担不同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