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饼过度包装处罚依据
适用《中华人民***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修订后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避免过度包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过度包装的监督管理。
过度包装如何处罚处理过度包装,可以依据《标准化法》第二十条 “生产 、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法律 、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和《 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 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 ; 没收违法所得 ; 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 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的规定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