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向公司借款超过一年不还

个人投资者归还从其投资企业取得的一年以上借款,已经按照“利息、股息、红利”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或在以后应纳个人所得税种抵扣。

自然人股东向企业借款转股东分红,不是企业行为,而是税务局的认定,当存在一下几种情况即被触发。

1.公司的账面上是否存在股东个人的借款;

2.公司的账面上是否存在股东直系亲属的借款;

3.股东个人的借款是否超过了一个纳税年度仍未归还;

4.股东个人的借款是否有证据证明用于公司生产经营。

除会被追缴20%个税以外,还有可能因股东从公司借款,手续不完善,触发刑事责任,此行为很容易涉嫌挪用资金或职务侵占。特别是公司另有其他股东,股东从公司借钱,如果没有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如果被举报,借款股东很有可能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企业亏损股东借款超过一年需要交纳百分之二十的税率。现在有些股东会因为各种事情向公司借款,只要是手续齐全程序正当,这种借款是有效的。股东借款的期限不能过长,否则对企业回款不利,超过一年的,就应该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中华人民***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