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使用假护照的法律刑责

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条例第42条2(c)(i)段 - 虚假陈述、伪造文件、使用及管有伪造文件:

任何人管有 -

(i) 伪造的 、 虚假的 , 或 非法取得或 改动的 旅行证件、 居留权证明书、 入境证、 回港证、 身分证明书、签证身分书、 亚太经合组织商务旅游证、 旅游通 行证或 越南难民证, 即属犯罪。

经公诉程序定罪後, 可处罚款$150000及监禁14年。

两条罪最高刑罚都系14年监禁. 但以案例嚟计, 通常持有伪钞会判刑约4年至4年半. 而持有假护照会判刑约2年至2年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