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赋予女性的八大权利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赋予女性的八大权利:

1、性骚扰的禁止权;

2、婚姻的撤销权;

3、离婚冷静权;

4、感情破裂离婚权;

5、夫妻***同的财产权;

6、幼儿的抚养权;

7、无过错的索赔权;

8、夫妻***同债务的区分权。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同财产,归夫妻***同所有:

1、工资,奖金和其他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