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条法律有规定贴身衣物买了不能换?

胶卷、内衣、药品等特殊商品如无质量问题不退不换不仅是商业惯例,还取得了众多消费者的认可,婚纱作为贴身衣物和其本身的特殊性,在无质量问题的前提下完全可以拒绝退货。

按照《中华人民***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出售购买婚纱的行为构成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生效后,当事人面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相应的义务。做为买卖合同,如买卖双方无其他的约定,又未出现符合修理、更换、退货的法定条件的,出卖人可以拒绝买受人提出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申请。所谓修理、更换、退货的法定条件是指商家所出售的产品不符合《中华人民***和国产品质量法(修正)》(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对于商品非因质量问题的修理、更换、退货,买卖双方可以另行约定。《消法》对此也有比较明确的规定,《消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婚纱礼服店与消费者就非质量问题的商品修理、更换、退货并无明确约定。因此,从合同的角度讲,商家完全有理由拒绝消费者的更换或退货的要求。婚纱由于使用人的特定性,使用时间的特定性等一系列原因,应属于特殊的商品。从合理的角度讲,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为了维护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营者也完全有理由拒绝为消费者更换或退货。

非质量问题的婚纱,经营者与消费者无其他约定时,经营者拒绝更换、退货既不违反法律规定,又符合常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