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法》对地(水)面第三人损害赔偿的责任原则有哪些?
我国《民用航空法》规定,因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或者从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落下的人或者物,造成地面(包括水面)上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但是,所受损害并非造成损害的事故的直接后果,或者所受损害仅是民用航空器依照国家有关的空中交通规则在空中通过造成的,受害人无权要求赔偿。
根据上述规定,因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或者从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落下的人或者物造成的地面(包括水面)上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害,包括两种情形:
(1)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造成的地面上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害,如航空器在空中飞行中坠落造成地面人员伤亡;
(2)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落下的人或者物造成的地面(包括水面)上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害,如飞行中的航空器在空中投弃物品造成人员伤亡。并且,地面第三人遭受的这种损害必须是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或者从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落下的人或者物直接造成的。如果遭受的损害不是造成损害的事故的直接后果,受害人无权要求赔偿。
从上述规定来看,对于民用航空器所造成的地面上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人承担的是无过失责任。无过失责任是指当损害发生以后,既不考虑加害人的过失,也不考虑受害人的过失的一种法定责任形式,其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失。无过失责任虽然不考虑过错,但要以因果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同时以因果关系为归责的基本要件。
倘若损害并非由被告的行为及其物件所致,那么,被告无需对此种损害负责。结合本案来说,原告必须证明其受到的损失与被告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若被告能够证明损害纯粹是由原告的故意行为和第三人的行为所致,则不能认为被告的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从而被告不对损害结果承担无过失责任。
因此,受害人进行索赔时必须证明以下内容方可获得赔偿:
(1)地面上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客观存在;
(2)该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是由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或者从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落下的人或者物直接造成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 因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或者从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落下的人或者物,造成地面(包括水面,下同)上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但是,所受损害并非造成损害的事故的直接后果,或者所受损害仅是民用航空器依照国家有关的空中交通规则在空中通过造成的,受害人无权要求赔偿。
前款所称飞行中,是指自民用航空器为实际起飞而使用动力时起至着陆冲程终了时止;就轻于空气的民用航空器而言,飞行中是指自其离开地面时起至其重新着地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