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我国《国家赔偿法》确定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范围。

答案:按照《国家赔偿法》第7条和第8条的规定,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有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两类,此外还需要就一些特殊的情况进行分析:

(1)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具体分五种情况:

①单个行政机关致害时的赔偿义务机关;

②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同致害时的赔偿义务机关;

③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致害时的赔偿义务机关:

④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时的赔偿义务机关;

⑤经行政复议的赔偿义务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行使被授予的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3)几类特殊情况

实践中,需要对以下几类行政机关行为致害的赔偿义务机关作进一步的确认:

①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

一般来说,派出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并有独立的财政,可确认其赔偿义务机关资格;而派出机构,无论有无法律的明确授权,由于其财政独立的欠缺,由派出机构所在的行政机关作赔偿义务机关比较适宜。

②内部机构和临时机构

在行政诉讼中,如果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明确授权,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和临时机构可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如果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明确授权,则只能由其所在行政机关作被告。

③批准机关

“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