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法律法规的禁止转让的标的物
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主要有:根据其性质不得转让的标的物,例如居住权;在一定期限内不允许自由转让的标的物,例如出卖租赁期间的房屋,在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前不得转让;以及实行专卖制度的产品或物品,其专营权利不得转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