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范围
1.政法转移支付资金主要是指为提高基层政法机关的经费保障水平以及改善政法机关的办案条件,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同安排用于补助基层政法机关的专项资金。
2.政法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必须始终坚持专款专用和实用效益的原则。
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哪几类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建立在基本存款账户基础上的账户管理体系。基本存款账户是单位的主办账户。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必须以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为前提,凭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进行相应登记。
2、一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3、专用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特定用途资金主要包括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等需要专户管理的资金。
4、临时存款账户: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二、一般转移支出和专项转移支出的区别
1、财政转移支付分为一般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一般转移支付是指主要是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财力补助,不指定用途,被补助单位可自主安排支出。
2、专项转移支付是指上级政府为实现特定政策目标补助给下级政府的专项支出,下级政府应当按照上级政府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也就是通常意义上的“专款”。
3、在测算一般转移支付时,除考虑人口、财力状况的客观因素外,现在也加入了税费改革、人员工资上涨等有专项性质的因素。因此,也可以说一般转移支付中有部分资金是有专门用途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预算法》
第一条 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为提高基层政法机关的经费保障水平,改善政法机关的办案条件,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补助基层政法机关的专项资金。
第二条 政法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必须坚持专款专用和实用效益的原则。
第三条 政法部门应严格按规定将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不得用于弥补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购置日常办公用品及固定资产,不得用于办公用房维修及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第四条 政法部门在收到上级“关于提前告知下年度政法转移支付”预算指标时,应全部列入部门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