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几个关于李启铭的审判问题,请法律界人士给予解答。
定罪错误,发回重审,什么二审啊。二审不加刑。
我觉得就是瞎判,望都县法院也就这点素质。
我个人意见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安全罪。理由如下:
1、交通肇事罪,是发生在交通运输道路上,但是夜晚学校的校园,限速5迈的校园能够认为是正常的交通运输道路吗?怎么和交通肇事扯上关系?
2、李是醉酒驾驶,50迈的速度已经对校园不特定的人造成了潜在的威胁,且又不能证明病理醉酒。并且造成严重的实害结果!怎么因为李说句“我意识不清晰了。”所以认为是一般的交通肇事。是县法院故意包庇犯罪还是不懂法律?但是他们还扯什么过失,醉酒过失?脑袋有坑。醉酒状态只要不是病理醉酒都视同正常人。比如我喝醉酒了,路边强奸个人,我被抓了,我说:“啊,冤枉啊,我是喝了酒的,我不是故意要强奸她的。我是过失强奸。“要是真的这样的话。翻翻刑法懂的,刑法没有所谓过失强奸,根据罪刑法定,我无罪。这样判好吗?我笑了。要这么判,我告诉你们个方法犯罪不被抓,查查刑法,你们找那些法律是过失不负担刑事责任的,做这票事情前先把自己喝到7成。开始做,做完了就算被抓了也是无罪。
3、如县法院回答的,因为认罪态度好、家属积极赔偿,这些最多只能影响量刑,为什么在这里把定罪都给偷换了。
我不说了,这个案子已经引起公愤了。你们的交通肇事罪判决要是真的被承认了,简直是对社会主义法制和法学学理的一种侮辱。 这个判决作为判例是一个失败,作为中国法治进程是一个失败。
我不带任何感情色彩,就事论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