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CLP法规的CLP 和 REACH 异同点
第一,欧盟委员会已宣布CLP法规的官方管理机构与REACH法规的管理机构相同,即都是设在芬兰赫尔辛基的欧盟化学品管理署(ECHA)。除了主管部门一致,CLP在内容上还填补了REACH针对分类与标签内容的缺失。REACH第二章第Ⅺ篇关于化学品分类与标签的内容就直接被CLP所替代。因此,可以说不满足CLP的要求事实上也就是违反了REACH的规定。
第二,CLP的实施过程也与REACH相似,都是分步骤完成并且设有过渡期。据悉,欧盟现行对化学品分类、标签和包装的规范分为两个部分:针对物质的DSD指令和针对配制品(混合物)的DPD指令。CLP法规就是要对这两个指令进行替代。对此,ECHA设置了两个时间节点:第一个是2010年12月1日。届时所有出口欧盟的化学物质的分类、标签和包装必须同时符合CLP和DSD的要求,而配制品仍可延续执行DPD。第二个是2015年6月1日。届时DSD和DPD指令将被CLP取代,国内出口欧盟的化学品必须符合CLP法规要求。2010年12月1日-2015年6月1日就是所谓的过渡期。
第三,CLP在执行上也将和REACH一样严格。在2009年12月7日ECHA举办的赫尔辛基第三次利益相关者会议上,ECHA负责人用了大部分时间为与会者详细解读CLP法规的内容和监管执法措施,还特别强调要把CLP法规下的安全数据表(SDS)符合性审查作为今后执法的重点之一。据了解,目前比利时、保加利亚、塞浦路斯、捷克、丹麦、德国、芬兰、匈牙利、爱尔兰、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罗马尼亚、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英国等19个欧盟成员国均已制定了CLP执法措施。其他国家的执法细则也将陆续出台。
虽然CLP法规的内容与REACH法规联系紧密,实施方式也存在相似,但前者涉及到的化学品种类却超过了后者,几乎涵盖了所有在欧盟市场上销售的化学物质和配制品,受其影响的企业将更多。
CLP涉及面更广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出口量大于1吨/年的化学品才受到REACH影响,而在CLP中,即使出口量低于1吨/年的化学品也受到管辖;其次,部分被REACH豁免不需要注册的物质在CLP下并不受豁免;再次,聚合物在REACH中只需要注册聚合物中的单体,而CLP是对成品聚合物进行管辖。总之,几乎所有可能有危害的物质和配制品,不论吨位,只要出口欧盟,都将受CLP的管辖;几乎所有输欧化学品的制造商、贸易商、分销商,都需履行CLP规定的义务。从2010年12月1日起,进入欧盟海关和在欧盟市场上流通的化学品如果没有按CLP法规的要求更新安全数据表和分类标签,则被视作违反CLP法规的要求,会遭遇货物滞港、退货、罚款等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