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的包销、代销最长不得超过多少天?

证券的包销、代销最长不得超过90天。

《中华人民***和国证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1、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

2、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

扩展资料:

证券发行的规则:

1、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2、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3、公开发行股票,代销、包销期限届满,发行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股票发行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和国证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