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英山县杀人事件简介?

2009年8月19日 英山县县城娱乐场所维多利亚休闲中心底层停车场处 发生一起恶性黑社会杀人事件造成一死一重伤 被害人系本县杨柳湾镇黄泥畈村人蔡氏男 伤者系现役军人蔡氏侄子 凶手者找到了 系温泉镇政府副书记之子刚从牢里面放出来的 引起社会上强烈的反响 为什么这么一个小小的县城会出来这么多的凶杀事件 下面稍微列举点:

2008年1月17日 本站讯:因农家女提出解除恋爱关系,湖北英山县一男青年汪某遂起报复之心,将昔日恋人杀死,并将其妹妹刺成轻伤。1月11日,湖北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防火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汪某,1978年10月23日出生,小学文化,住英山金铺镇一个山村。汪某于2007年许经人介绍,与本镇的女青年付某建立恋爱关系。后付某认为二人性格不合适,于2007年7月21日下午由父亲陪同到汪某家提出解除恋爱关系。强烈爱着付某的汪某十分不愿意“解除恋爱关系”,由爱生恨,遂起杀人之心,并在城关买了水果刀,准备报复。当天,付家人来人往,汪某报复未成。次日下午4时许,汪某携带一把菜刀、一把剪子、两把水果刀窜至付家,趁付某看记帐单之机,持水果刀朝她颈部猛刺,付某之妹见状出门大声喊人。汪某怕事情败露,就迅速追赶付某的妹妹,在屋外水塘处将其妹妹刺伤在地。后又返回屋内持刀朝付某身上连刺数刀,致付某当场死亡(殁年17岁)。随后,汪某又放火将付家房屋点燃,便再骑摩托车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付某系锐器损伤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其妹妹的损伤程度为轻伤。有凶器、血衣、照片、证人证言、技术鉴定书等等证据佐证。

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某因感情纠纷,持刀杀死被害人付某,杀伤被害人付妹,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汪某杀人后,又放火点燃付家房屋,危害了公***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检察机关指控的两个罪名成立。从查明的事实看,付某提出解除恋爱关系属婚姻自由的一种权利,被告人及其律师提出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有过错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被告人曾打电话报警,但又采取自杀的方式企图逃避法律处罚,说明其主观上并没有主动投案的意识,故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投案自首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虽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但其作案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不能据此对其从轻处罚。据此,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刑法》、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民法通则》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汪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由被告人汪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付某某、付某经济损失人民币88164.5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