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股东会、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董事会的提起召开条件有何不同?
一、临时股东会议召开的条件
1、需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
(2)董事人数少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
(3)股东、董事会、监事会提议召开的;
(4)存在其他章程规定的应召开的情形。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二、召开临时监事会的条件是什么
1、监事提议召开时;
2、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股东大会的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恶劣影响时;
4、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5、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政府有关部门处罚或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