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如何申请检察院抗诉
民事案件申请检察院抗诉的流程如下:
1、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依法作出抗诉或者不抗诉决定。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由检察长批准;
2、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应当制作《提请抗诉报告书》,并将审判卷宗、检察卷宗报上级人民检察院;
3、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再审法庭。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指令再审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
4、人民法院就抗诉案件作出再审判决、裁定以后,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再审判决、裁定进行审查,并填写《抗诉再审判决(裁定)登记表》。
申请检察院抗诉的条件:
1、具有法定申诉权:申请检察院抗诉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法定申诉权,即在原审判决中被判决的当事人、被害人或者其他合法权益人;
2、判决不当:申请检察院抗诉的当事人需要提出判决不当的理由,即认为原审判决有错误、漏洞或者不公平的地方,需要重新审理或者改判;
3、诉讼期限内:申请检察院抗诉的当事人必须在法定的诉讼期限内提出,一般为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
4、有新的证据或者事实:申请检察院抗诉的当事人需要提供新的证据或者事实,这些证据或者事实必须是在原审判决作出之后发现的,不能是原本已经认识到的;
5、有合法的申诉理由:申请检察院抗诉的当事人需要提供合法的申诉理由,即申诉的理由必须是合乎法律的,不能是无理的或者不合法的。
综上所述,不同地区的申请检察院抗诉的具体规定可能有所不同,可以在具体操作前先查询当地相关法规和规定,以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