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公司法第199条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对此我们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1、文法分析。文法分析是理解法律最基本的分析,是其他法律解释的基础,解释法律必须符合语法规范。按照汉语语法,顿号用于“并列的词语或词组之间”。因此,“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是一个并列词组。这个并列词组表示“虚报注册资本”是一种类型的违法行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是另一类违法行为。在第二类违法行为中,有“或者”一词。按照《高级汉语词典》的解释“或者”是“连接词、词组或分句,表示从两种以上的事物中选择一种,或两种以上的事物同时存在”。因此,“提交虚假材料”和“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在第二类中又是并列两种违法行为。“隐瞒重要事实”是“其他欺诈手段”达到违法的条件,不是“提交虚假材料”达到违法的条件。 2、立法解释。如果对上述文法分析还有疑义,我们需要知道立法者的想法。对此,我们可以根据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有关解释间接地了解立法者的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