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清末诉讼审判制度确立的新原则和新制度。

答案:清末随着司法制度改革的逐步推进,诉讼审判制度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建立了一系列近代司法原则和制度。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 确立司法独立原则。《大理院审判编制法》首次通过明确大理院及各级审判厅的职权与地位,明确了这一原则。在《法院编制法》中得到重申。这一原则的确立是对传统的皇帝总揽司法权及行政干涉司法的完全否定。

(2) 区别民事、刑事诉讼。《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中对民事与刑事诉讼作了基本区分,从而结束了中央审判衙门以审判刑事案件为主,地方审判衙门刑事民事诉讼不分的历史。《大理院审判编制法》确定了各级法院分设刑庭和民庭对刑事、民事案件进行分别审理的制度。

(3) 审判权与检察权分立。古代监察机关御史台、都察院的主要职责是“纠弹百官”,同时享有对疑难案件的审判参与权。实质上是监察、审判权兼有,清末司法改革前的都察院,在职掌监察的同时,也参与疑难案件的审判。《大理院审判编制法》规定在大理院以下审判厅设各级检察厅,负责提起公诉并监督审判。《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与《法院编制法》还明确了检察机关有权依据刑事诉讼律搜查处分,提起公诉,监察判决执行等权力,依据民事诉讼律,有为民事案件当事人或公益代表人物特定事宜之权。

(4) 承认辩护制度。古代刑事审判采用纠问式,没有辩护制度存在的余地,理论上实行有罪推定。清末司法改革之前,刑事案件以纠问式审判为主,没有辩护制度,理论上实行有罪推定。1906年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首次确定了辩护制度,但该法未及颁行。1910年在《法院编制法》承认了律师和律师出庭辩护的制度,是中国律师制度的肇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