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建设项目可以采取划拨方式提供土地?

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在土地使用者依法缴纳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其他费用后,国家将土地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或者国家将土地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按照《中华人民***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下列建设项目经过批准可以采取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1)国家机关用地。国家机关指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行政机关,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或者职能部门;国家审判机关,即各级人民法院;国家检察机关,即各级人民检察院;国家军事机关,即国家军队的机关。以上机关用地属于国家机关用地。

(2)军事用地。指军事设施用地。包括军事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油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标座;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讯线路等输电、输油、输气管线;其他军事设施用地。

(3)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城市给水、排水、污水处理、供电、通信、煤气、热力、道路、桥涵、市内公***交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消防、路标、路灯等设施用地。

(4)公益事业用地。各类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图书馆、文化馆、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防疫站等文体、卫生、教育、福利事业用地。

(5)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中央投资、中央和地方***同投资,以及国家采取各种优惠政策重点扶持的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等能源项目;铁路、公路、港口、机场等交通项目;水库水电、防洪、江河治理等水利项目用地。

(6)其他项目用地。法律和法规明确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其他项目用地。

另外,《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指出,今后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外,对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先行实行有偿使用。其他建设用地应严格实行市场配置,有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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