坟墓保护的相关法律

农村坟地法律规定有以下几点:

1、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2、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3、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4、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5、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丧事承办人承担,强制执行时,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应当协同处理: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的;将骨灰装棺土葬的;在公墓、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建造坟墓的,死者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企事业单位职工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理外,所在单位不得支付丧葬费和因丧事造成的困难补助费。

在相关规定中规定,要建立公益性公募的话,需要由村委会提出申请,由县级民政部门批准;不过在司法实践中,农村去世的村民基本上都是埋在极地土地中,一般也不需要专门由县级政府部门批准。

总的来说,对农村坟地管理是相对空白的,农村的土地是集体土地,根据农村办理丧事的一些习俗,去世以后埋在哪里也没有什么固定的规定,通常就是村民之间自行协商处理的,例如要埋在别人的耕地里,只要对方同意就可以使用。

:坟墓法律保护范围?

1、祖坟属于著名人物的墓葬的,例如孔子墓,秦始皇墓等已经列入国家文物保护名录,这个受《中华人民***和国文物法》的保护。清代以前的墓葬,无论身份,都属于文物范围,受法律保护。

2、上述范围之外的祖坟,由于历史原因,多数没有相关土地等所有权,但坟主的相关权利仍受法律保护。如果在拆迁范围内,相关单位往往和坟主协商,付给一定的费用(一般5000元左右)予以迁坟。拆迁部门不协商就迁坟毁坟的,属于侵权行为,坟主可起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予以补偿;如果坟主无正当理由拒不迁坟,拆迁单位在履行告知等义务后有权按无主坟处理。

3、非拆迁单位无正当理由毁坏坟墓,亦属于侵权行为,坟主可起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予以赔偿,恢复原貌;毁坏坟墓情节严重的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和侮辱尸体罪,有可能受到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

第十条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