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简易程序适用法律规定

为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