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忙!民法案例
1、李某与刘某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应为可撤销的合同。因为李某不知些花瓶的价格,而刘某作为古董收藏爱好者肯定要比李某的经验丰富的多,所以此合同应为显失公平的产物。我国民法中明确规定:一方利用另一方经验不足而签订的使另一方有重大损失的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所以,此合同应撤销。
2、李某不能要求王某退还花瓶。因为王某的对花瓶的所有权适用于善意取得。
3、判令刘某赔偿李某的损失249000元。
4、 在该案当中,刘某违反了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在他作为古董收藏者的身份上可以看出,刘某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可以看出此花瓶的大致价格,而他却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对此花瓶进行收购,损害了李某的利益,使此次交易明显利益不均衡,违反了交易道德。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公平原则是进步和正义的道德观在法律上的体现。它对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国家处理民事纠纷起着指导作用,特别是在立法尚不健全的领域赋予审判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对于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和纠正贯彻自愿原则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些弊端,有着重要意义。公平原则在民法上主要是针对当事人间的合同关系提出的要求,是当事人缔结合同关系,尤其是确定合同内容时,所应遵循的指导性原则。它具体化为合同法上的基本原则就是合同正义原则。合同正义系属平均正义,要求维系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作为自愿原则的有益补充,公平原则在市场交易中,为诚实信用原则和显失公平规则树立了判断的基准。
在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中,被誉为“帝王条款”、有“君临法域”之称的是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不仅应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我国《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伦理道德准则在民法上的反映。为一般条款,该原则一方面对当事人的民事活动起着指导作用,确立了当事人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行为规则,要求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遵循基本的交易道德,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以及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另一方面,该原则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当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遇到立法当时未预见的新情况、新问题时,可直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使公平裁量权,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诚信原则意味着承认司法活动的创造性与能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