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品仓库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1、危险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2、危险品仓库的门应向外开仓库内不得住人无关人员不得入内,工作结束时应进行防火检查切断电源关窗锁门。
3、危险品入库时必须核对物品的品种、规格、质量、数量无产地、检验合格证和安全技术说明书的物品不得入库发放易燃易爆品时应仔细核对品种、规格、数量无产地、检验合格证和安全技术说明书的物品不得入库发放易燃易爆品时应仔细核对品种、规格、数量严格履行有关手续。
4、储存危险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仓库照明以及必须的电气设备应具有防火防爆功能。装置电气及库内设备维修作业应报安全部门批准。
5、不准在储存危险品的仓库进行试验、分装、打包、焊接和其它可能引起火灾的操作。
6、危险品应分类、分堆储存堆垛不得过高、过密堆垛之间应留出一定间距、通道及通风口。
7、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及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应隔离储存。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