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属于什么法系,和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有什么区别?

我国属于大陆法系,二者法律渊源、法典编纂、法律适用的区别:

第一、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具有制定法的传统,制定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大陆法系是在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下发展起来的,大陆法系不仅继承了罗马法成文法典的传统,而且采纳了罗马法的体系、概念和术语。

而英美法系具有判例传统,判例法为其正式法律渊源,即上级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有约束力。

第二、法典编纂不同。

大陆法系的一些基本法律一般采用系统的法典形式,,对重要的部门法制定了法典,并辅之以单行法规,构成较为完整的成文法体系。

而英美法系的制定法一般是单行的法律和法规。当代英美法系虽然学习借鉴了大陆法系制定法传统,但也大都是对其判例的汇集和修订。

第三、法律适用不同。

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的作用在于从现存的法律规定中找到适用的法律条款,将其与事实相联系,推论出必然的结果。

英美法系法官在确定事实之后,首先考虑的是以往类似案件的判例,将本案与判例加以比较,从中找到本案的法律规则或原则,这种判例运用方法又称为“区别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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