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校外培训”超收课时费!教育部的3项新规都是啥?

? 3月14日,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发出《关于暂停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线下培训活动的通知》。此前,教育部、国家发改委、市场监管总局三部门也联合发布了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公告。

一、公告重点内容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公告》中明确了3个重点内容:1、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2、培训收费应当明码标价。3、禁止以虚构原价、虚假折扣、虚假宣传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禁止任何形式的价格欺诈行为。

二、校外培训之收费监管

? 在3月11日发布并立即生效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中,提到“扎实推进义务教育双减工作,加强对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校外培训的收费乱象问题即将开展国家层面的监管与规制。

三、校外培训应理性消费

校外培训、课外班本质上是一种消费行为,消费者购买的对象是教师的专业服务。作为学生的家长,必须要成为一个理性的消费者,首先要认识到,市场给家长提供了可供选择的消费品,对于那些有真实需求的学生来说,校外培训可以满足家庭的一些特殊需求;其次也要认识到,同所有其他消费品市场一样,校外培训市场上也存在故意夸大或虚假的宣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如果在校外培训消费中遇到虚假宣传的情况,应当及时需求12315等消费者权益保障组织的帮助,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