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不仅包括允许日本行使集体自卫权

所谓集体自卫权,即与本国关系密切的国家遭受其他国家武力攻击时,无论自身是否受到攻击,都有使用武力进行干预和阻止的权利。简而言之,即一个联盟所有成员在其中一个成员遭受攻击时进行相互武装援助。例如,A国与B国是亲密盟国,C国突然因某原因武力攻击B国,此时A国虽然没有遭到C国的攻击,但出于同盟关系,A国也出动武力和B国***同对C国作战,这就是A国行使了“集体自卫权”。联合国宪章规定:主权独立国家当然地拥有单独或集体自卫权的固有权利。日本作为主权独立国家和联合国成员国,自然也不例外。

但是美国主导制定的日本和平宪法的第9条规定:“放弃使用武力解决国际争端”和“不保持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这和日本作为主权独立国家所拥有的自卫权是冲突的。因此,日本始终面临着这个悖论。

经过战后三次日本政府解释,最终日本的政府立场是:日本当然拥有自卫权(无论是单独和集体),但是日本政府只承认单独自卫权,即只有在本国找到武装攻击时才行使自卫权。而集体自卫权和日本宪法9条冲突,因此日本政府虽然认为自己拥有集体自卫权,但是不行使。即所谓禁止集体自卫权。

2014年5月,日本知名法律学者在东京成立“国民安保法制恳谈会”,旨在对安倍晋三通过修改宪法解释以解禁集体自卫权的做法提出质疑。“国民安保法制恳谈会”由12名日本顶级的宪法、国际法、外交和安保领域专家学者发起。

2014年9月29日,由日本知名法律学者组成的“国民安保法制恳谈会”日本政府提交报告书,要求撤回解禁集体自卫权的内阁决议。

法律依据:

第51条规定,主权国家拥有“单独或集体自卫的固有权利”。这一条款成为美国和前苏联分别组建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和华沙条约组织的法律基础。

日本政府2012年1月邀请相关专家成立“安全保障和防卫力量恳谈会”,以便为预定2012年年底前完成的2010年至2014年度新“防卫计划大纲”提供政策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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