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7·24晶报06版专车司机东莞被杀害案
昨天早上7点多,家属通过专车公司的GPS定位找到事发地点时,发现杨某驾驶的白色丰田车内空无一人,里面血迹斑斑,现场还遗留着一把带血的匕首,杨某的尸体在距离丰田车几米远的草丛里。
根据网络消息,杨某的弟弟还提到,自己与杨某都是“在深圳关内以专车载客为生。”更有媒体报道称,杨某系一名“人民优步(Uber)专车司机”。昨天晶报记者联系到了已赶赴东莞虎门的死者杨某的妻舅谢先生,他告诉记者,自己“(7月23日)早上9点得知此事。杨某的妻子及岳父已在租赁公司工作人员的带领下,根据该丰田车车载GPS,找到了位于虎门的事发现场。”
死者“生前租车开Uber” 来深圳才9天
晶报记者从杨某的妻舅谢先生处了解到,杨某为湖南省株洲人,“9天前才带着妻子和年仅6岁的孩子来深圳。刚来时与杨某的弟弟、岳父等家人一起同住。”谢先生说,杨某本想同已“在深圳开了多年红色的士的弟弟、岳父一样,也开出租车,”但因觉得手续麻烦,便从一家名为“华宇通”的汽车租赁公司租下了一辆丰田车,“用于开Uber专车,然后跟‘华宇通’公司按4:6分成,杨某是6成。”谢先生记得,杨某当上专车司机后,便与妻子、孩子在罗湖区大望村租了房过日子。
昨日谢先生赶到事发现场后,发现那里的路很偏僻,杨某的妻子和岳父也是在租赁公司工作人员的带领下,通过杨某所驾驶的丰田车车载GPS,才找到了那里。找到杨某时,发现他身上的手机和钱包都已不见。谢先生及杨某家人大都认为这是一起“杀人劫财事件”,但虎门警方尚未向杨某家人透露此案做何种定性,“只是告诉我们现在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死者到底是哪家公司的专车司机?
有数家媒体皆报道称遇害司机杨某为Uber专车司机,晶报记者就此向优步深圳分公司进行了解,但该公司一位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该公司也是因媒体的新闻报道方才获悉杨某遇害的事件,“整个公司上下都感到震惊和关切,正在全力配合警方进行调查。”该负责人表示,到晶报记者来电问询时为止,“遇害司机杨某的家属未曾联系过优步深圳分公司,而通过查询,杨某所驾驶的车辆车牌号码并未在优步平台注册过。”
此外,对网络报道中所称“500元拉客去虎门”这一情况,该公司负责人也做出澄清,她表示,“目前优步平台的各个产品都不会向乘客收取‘一口价’,乘客须支付多少车费,是根据实际的行驶里程和行驶时间进行计算得出的。”晶报记者随后还就该事件对另一家大型网络专车平台“滴滴打车”进行问询,该公司负责人向记者否认杨某与“滴滴打车”有任何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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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车司机同样面临安全隐患
各类专车平台的相继出现,迎合了人们“便捷支付、轻松搭车”的日常需求,用户及专车市场规模的增长十分迅速。相应也陆续有“乘专车遇司机骚扰”、“乘客个人隐私泄露”等消息传出。在不少人认为乘专车不安全的同时,实则也当看到另一面向:专车司机同样面临安全隐患。
此前华西都市报曾报道了一起发生于成都双流的专车司机遇害事件。 6月28日晚,因为婚期将近经济压力大,为了找结婚钱便把目标锁定在专车司机上的犯罪嫌疑人李丁丁通过手机下载“专车软件”,并选择豪华车型服务,与专车司机黄某取得联系。行驶途中,李丁丁以上厕所为由,要求司机黄某将车停在僻静处。随后趁黄某不备,用电击枪电击黄某,遭到黄某的强烈反抗。随后,黄某在脚部被安全带缠住的情况下,被李丁丁以100公里的时速驾车行驶8公里拖行致死。
“深夜远途,量力而行”
“日进斗金,谈笑间月入过万。”各种关于专车司机的财富神话广为流传,并吸引着一大批私家车主跃跃欲试,加入“专车司机大军”。但其中隐藏的人身、财产安全隐患却被公众忽视。杨某遇害一事经网络传播引起了民众评议。
专车司机陈先生:
如果在深夜,接到乘客要去很偏远的地方,就要量力而行,如果实在太远最好别去了,安全比赚钱重要。
网友“w临时w”:
有经验的人都知道,这么晚还走长途,需要有一个跟车的。
Uber司机、网友“Mr.怒色”:
开专车收现金本身就不对。
律师:
专车司机不是专车平台运营方的员工
昨日,晶报记者采访了北京市汉威(深圳)律师事务所朱春立律师,就专车平台运营方与专车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等问题进行了咨询。
晶报记者:将私家车用于乘车服务的专车司机与专车平台运营商之间属于何种关系?是员工抑或独立承包商?当专车司机在服务过程中遭遇事故或人身、财产的损失,专车平台运营方是否当负某种相应赔偿责任?
朱律师:专车司机肯定不是“员工”,因为专车平台类似于第三方中介、撮合交易的平台,所以司机与专车平台运营商之间最多是合作关系。尽管双方间存在某些条款,但可以想见,其设计大都出于保护平台一方权益,不大会额外加重己方责任。
而从《民法》来看,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和足够的能力预见危险,并且做出防范措施。因此,让平台方为专车司机的损失承担额外责任、义务,有失公平。
而假如杨某搭客当晚,未经任何专车平台,而是私下以“一口价”的方式拉客,则完全是一种个人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