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古罗马有“凡行使自己之权利者,对于任何人,均非不法”(Qui iure suo utitur,numinifacilniuriam);“凡行使自己之权利者,对于任何人,均不得视为加以侵害”(Neminem laedctm qui Suolureutitur)。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各国民法采纳个人主义立法思想,对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的方式仍没有限制。19世纪末期以来,由于西方民法从个人本位向团体本位发展,因此针对权利人行使民事权利时常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利益的情形,西方民法开始确立禁止滥用权利(abuse of right)制度。《德国民法典》第226条规定:“权利之行使,不得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瑞士民法典》第2条第2项规定:“显然的滥用权利,不受法律之保护”。公有制国家的民法典也规定了禁止滥用权利制度。1964年的《苏俄民法典》第5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都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主义公***生活规则和正在建设的***产主义的社会道德准则”。中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民法通则》也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据此,中国法律一方面鼓励权利人正当地行使权利,以满足其利益需要;另一方面又为权利的行使划定了界限,禁止权利人超出这些界限侵犯他人和社会的利益。 一、关于滥用权利的概念,学者持有不同的观点,主要有“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 否定说认为,滥用权利说法是矛盾的,因为权利是不能滥用的,“权利”被滥用的时候,也就不是法律所承认的权利了。此说认为,“权利滥用的用语,其自身即属矛盾,因为我们行使我们的权利,则我们的行为不能不说是适法,假若认为违法时,则必然是逾越了权利的范围,而属于无权利行为。权利滥用伊始,即同时失去了其权利滥用的性质”。肯定说认为,权利人在属于其权利的范围内,以超出法律许可的方式行使权利,则为滥用权利。此说为大多数大陆法系学者所采用,是大多数大陆法系学者对权利滥用概念所持的观点。而其又因各学者所采用的界定权利滥用概念的标准不同形成了不同的学说。 二、各国立法和实践一般承认滥用权利的概念。判断滥用权利的标准则又有主观说和客观说两种。主观说认为,行使权利时具有滥用、加害于他人的故意,则为滥用权利。客观说认为,应以行使权利的客观结果为标准,只要行使权利时损害了他人和社会的利益,就是滥用权利。在中国,学者大都认为,滥用权利应该根据权利是否存在、行使权利是否损害他人或社会的利益、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来确定,即把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结合起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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