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有什么用
法律主观: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有哪些用与我们日常的工作或生活息息相关,有着紧密的关联,因此,我们不能只听说过,却不知到它具体是如何,下面 小编整理了一些相关内容和大家分享,欢迎大家的阅读,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何为《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何为“ 劳动合同 ”? 就业协议是大学生和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双方确定就业意向和权益的依据,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就业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订立就业协议应当遵循主体合法和平等协商原则。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 劳动关系 、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具有四个法律特征:①劳动合同的形式是一种协议,即当事人的合意,可以以 承诺书 、意向书、契约、合同、协议等形式出现;②劳动合同的内容是有关劳动的权利和义务。③劳动合同的主体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二、《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就业协议和与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时所订立的书面协议,但两者分处两个相互联系的不同阶段,两者的关系主要表现在: 1、毕业生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在校时,由学校参与见证的,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的,是编制毕业生就业方案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学校不是劳动关系的主体,也不是劳动合同的见证方,劳动合同是上岗毕业生从事何种岗位、享受何种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2、毕业生就业协议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受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计划进行派遣。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方方面面,更为具体,劳动权利义务更为明确。 3、一般来说就业协议签订在前,劳动合同订立在后。 4、处理“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引发的争议不能适用 劳动法 律法规,应引用 民法典 和民法典,而处理劳动合同引发的争议则应当适用劳动法律法规。 三、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与建立劳动关系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毕业生正式毕业后要到单位报到上班,单位在毕业生报到上班时无条件的录用。是一种将要建立劳动关系的先行约定,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后,双方并没有建立真正的劳动关系,双方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还没有开始履行。当毕业生毕业后,正式到单位报到上班开始,双方即建立了劳动关系,完成从将要建立劳动关系的约定到实现劳动关系的过程,可以说此时“毕业生就业协议书”重要、核心的问题已经基本完成,而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一切行为应当符合 法律法规 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劳动法》的规定与毕业生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综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有哪些用的解答,总的来说,对于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有哪些用在我国现有的政策规定中就是这样了,如果还有疑问,可以咨询相关网站或者部门。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到进行在线咨询,这里有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法律客观:一、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意见之后,均须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制定,学校招生就业工作处统一翻印,各学院集体到招生就业工作处领取,或者由毕业生持本人学生证到招生就业工作处领取。每位毕业生只有一套《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每套一式四份。三、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复印、复制、翻印《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如果《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因破损等情况而不能使用,可持原件到招生就业工作处申请更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不得挪用、转借、涂改,否则视为无效。四、毕业生在协议书上签署个人意见之后,用人单位或学校两方之中只要有一方在协议书上签字,毕业生即不得单方面终止协议的签订工作。毕业生违约时,必须办理完毕与原签约单位的解约手续(有原签约单位的书面退函,交纳完毕违约金),然后将原协议书交还招生就业工作处,并换取新的协议书。五、毕业生如果不慎将协议书遗失,学校原则上不再补发,到毕业派遣时,毕业生回生源地参加二次分配。若因特殊情况需要补发时,毕业生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由所在学院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负责人签署意见,经招生就业工作处调查并研究之后酌情处理。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时,招生就业工作处方予受理:1、经核查,协议书确实属于遗失者;2、补发协议书的时间定在2002年4月20日之后;3、招生就业工作处收到毕业生的申请书两个星期以上;4、毕业生须交纳相当于违约金数额的费用。六、凡是通过地方或部委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签约时可使用他们提供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但是毕业生回校后,必须与学校补签《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毕业生如果另有选择,则必须与原签约单位解除所签订的协议。七、本管理办法由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