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添附问题

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从而形成另一种新形态的财产,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此情况下,则要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

? 由上述法条可知,添附物的归属因添附情况的不同,分为三种类型:

?1. 加工: 指一方使用他人的物,将其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物。原物因为加工人的劳动而成为新物,如在他人的宣纸上作画。

?加工物的所有权归属,如果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约定处理;无约定的, 加工所增价值未超过原材料价值 ,则加工物归原材料所有权人; 如果加工价值显然大于原物的价值 ,新物可以归加工人所有; 如果加工价值与原材料价值相当 ,可由双方***有。除***有外,不论哪种情况,取得加工物所有权的一方应对对方的加工劳动或原材料的价值予以补偿。

2.附合: 指不同所有权人的物密切结合在一起而成为一种新物。在附合的情况下,各原所有权人的物虽可识别,但非经拆毁不能恢复原来的状态。如装修新的房屋。

? 附合物的所有权归属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当动产附合于不动产之上时 ,由不动产所有权人取得附合物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权人则可取得与其原财产价值相当的补偿。 当动产与动产附合时 ,附合的动产有主从之别的,由主物的所有权人取得附合物的所有权,同时给对方以价值上的补偿。如无主从之别,则由各动产所有权人按其动产附合时的价值***有附和物。

?3.混合, 指不同所有权人的物互相结合在一起,难以分开并形成新的财产。如豆子与豆子混合。在混合的情况下,已无法识别原各所有权人的财产,混合物一般应由原物价值量较大的一方取得所有权,给另一方以适当的补偿。如果原物价值量相差不多,也可由各方***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