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修改的法律
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于10月28日下午闭幕。此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城乡规划法》(08年1月1日施行),修改了《民事诉讼法》(08年1月1日施行)、《律师法》(08年6月1日施行)和《节约能源法》(08年4月1日施行)。
下面就各个法律的变化内容以及它的变化对08年司法考试改革的影响做一个概述,希望为08年的考生提供一些有价值的信息。
《城乡规划法》
1.立法加强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和修改的民主性。
按照现在的体制,城乡规划属于政府的事权。直辖市、各省的省会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重要城市的规划要经过国务院的审批,省所辖城市的规划要经过省政府审批。为了增加城乡规划的编制过程中的民主性,同时便于人大在城乡规划实施以后的监督,因此在审批之前法律规定了明确的程序,即规划都要经过本级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而且规划编制机关在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规划时,要把本级人大常委会规划的审议意见同时上报。
2.法律突出了人民群众对城乡规划编制的参与。
城乡规划在报请审批以前,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3.《城乡规划法》为解决“违章建筑”这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在法律责任当中做出了这样的规定:违章建筑强制拆除权由政府行使。
《城乡规划法》第64条明确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法律明确规定对违章建筑强制拆除,授权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强制拆除等措施。对政府采取的强制措施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政府对错误的强制拆除决定所造成的当事人损失,也应负赔偿责任。
《城乡规划法》是新出台的法律,也是针对当前的社会发展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所作出的一些反映和规定。上述的几点内容关系到了人大的职权和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职权等,在08年很有可能在教材中新增这方面的内容。在宪法中和行政法中也有可能作为选择题的选项来加以考察。这个法律条文不多,考生可以看一下。此外,作为一个社会热点,也可以作为论述题的题材,这个考生也应该有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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