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超出诊疗范围的处罚

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

一、行政处罚的管辖规则是什么:

1、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主体管辖

但如果由违法行为人住所地行政主体管辖更为方便的,经与行为发生地行政主体协商也可由违法行为人住所地行政主体管辖。

2、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对同一违法行为都有处罚管辖权的,或者违法行为地点难以查明的,由最先查处的行政主体管辖。

3、行政主体如认为自己所查处的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司法机关依法认定确属犯罪,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若该行为尚未构成犯罪,则应将案件退回行政主体,由行政主体依法处理。

4、两个以上的行政主体对行政处罚权发生争执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报请其***同的上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5、行政处罚的级别管辖由具体法律、法规规定。但上一级行政机关有权管辖下一级行政主体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下级行政主体对所管辖的处罚案件,如认为确有必要,可以报请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

6、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如果违法行为人、证人、关系人不在其管辖的行政区域,可委托这些人员所在的行政区域的行政机关讯问或调查取证,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有义务协助。

二、超范围执业的几种特别情形:

1、未取得麻醉科诊疗科目开展全身麻醉的,属于诊疗科目超出登记范围。

2、仅登记“全科医疗科”,却设置了外科、妇产科、口腔科等诊疗科目的,属于超范围执业。

3、仅登记为“美容中医科”的医疗美容机构开展整形美容手术,应认定为超范围执业。

4、妇科诊断出“性病”,应当按规定进行转诊。

5、妇幼保健院未登记“外科”诊疗科目的,不得开展“乳腺外科手术”。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