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抵押怎样才有法律效益

  如果房产抵押未登记的,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即没有法律效力。

一、如果抵押未登记的,这就违反了《担保法》的规定了,故无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

《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四十二条规定的抵押财产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房屋为抵押物的借款合同,应当依照《担保法》第42条第二款的规定,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登记,未经登记,只能说明抵押合同成立,但合同并未生效。

二、书面协议关于抵押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法律效力,故借款部分的条款有效。

以房屋作为抵押物的合同违反《合同法》第198条的规定:“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担保法》的规定。”该条是对借款合同的担保提出了强制性的要求。  

所谓强制性,是指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行为,不管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愿意,客观上都必须执行的行为,既然违反了《合同法》第198条的规定,当然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在通常情况下,只要合同成立,对当事人之间没有特殊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合同成立就意味着合同生效,但对当事人之间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有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则只能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其合同生效的前提是进行登记,没有登记则表明合同还未生效。没有生效的抵押合同,不具备约束力,法律当然不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