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vocs排放标准

VOCs排放标准是指控制和限制VOCs排放的技术规范。 VOCs排放标准主要针对VOCs污染源和排放活动,目的是限制VOCs排放量。我国排放标准现状与污染控制思路,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污染控制思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两种表述方式应用于环境界,反映它们的健康和环境效应从监测方法角度侧重可操作性,测量确定的有机化合物,替代方法测得的有机化合物。

vocs的排放分为有组织排放与无组织排放两大类:

1 有组织排放

是指 VOCs 废气污染物经过排气筒烟囱等固定管道进行有规律的集中排放。这种形式排放的 VOCs 基本上是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而且大都是经过有机废气处理工程设施处理过后向外排放的有机废气,浓度较低,而且向高空排放,扩散较容易;

2 无组织排放

是指工艺操作中污染物不经排气筒或烟囱的无组织直接向环境逸散。这种形式包括生产过程中没有密闭或密封措施不完善引发的设备与管线组件产生泄露,或者是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和露天作业场所装载、废水收集、处理和堆放场所的逸散,以及挥发性有机物料输送、 分离、精制等工艺过程中的逸散。因 VOCs 挥发性强,决定了其无组织逸散较多,是 VOCs 进入大气环境很重要的途径

综上所述,VOCs,即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通常是指熔点低于室温、沸点在50℃至260℃之间的挥发性有机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为宗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做到科学合理。

第九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以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为依据。

第十条

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第十九条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