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入伍新兵拒服兵役问题暂行办法
法律分析:依纪作出除名处理。对认定拒服兵役行为的新兵,部队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有关规定作除名处理,不计入部队和兵役机关退兵人数。旅(团)级单位纪检部门将《入伍新兵拒服兵役除名处理审批表》及相关调查核实材料报本单位党委研究后,上报军级以上单位批准。部队应当将除名证明材料装入新兵档案,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新兵及其档案材料派专人送回原征集地地市级兵役机关,办理交接手续;由地市级兵役机关转交县级兵役机关协助新兵办理落户、档案材料移交等工作。新兵认为除名处分不当或者合法权益收到侵害的,在除名处分决定宣布后10日内,可以按《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法律依据:《解决入伍新兵拒服兵役问题暂行办法》
三、依法依规组织拒服兵役行为认定及惩处
(三)依纪作出除名处理。对认定拒服兵役行为的新兵,部队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有关规定作除名处理,不计入部队和兵役机关退兵人数。旅(团)级单位纪检部门将《入伍新兵拒服兵役除名处理审批表》及相关调查核实材料报本单位党委研究后,上报军级以上单位批准。部队应当将除名证明材料装入新兵档案,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新兵及其档案材料派专人送回原征集地地市级兵役机关,办理交接手续;由地市级兵役机关转交县级兵役机关协助新兵办理落户、档案材料移交等工作。新兵认为除名处分不当或者合法权益收到侵害的,在除名处分决定宣布后10日内,可以按《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四)地方依法实施惩戒。对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新兵,由征集地县级兵役机关会同地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高校,依据《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升(复)学,按规定取消其义务兵优待并处以入伍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两倍以上罚款,将拒服兵役行为及惩处结果向社会通报。新兵征集地与户籍地不在同一地的,对新兵拒服兵役惩戒措施由征集地兵役机关函告户籍地兵役机关向社会公布,切实形成震慑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