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对官员的奇葩禁令:迎娶哪两种女人将会被严惩?
《大清律例》明文规定,官员不能与两种女人结婚,否则将会受到严厉的惩罚。
第一:辖区范围内的民女。
《大清律例·户律·婚姻》规定:“凡府、州、县亲民官,任内娶部民妇女为妻、妾者,杖八十。若监临官,娶为事人妻妾及女为妻、妾者,杖一百。女家并同罪,妻妾仍两离之,女给亲,彩礼入官。”
意思就是说各个府,州,县的地方官员不能迎娶其任职所在地的民女,如果娶了将会受责80大板。检察官员则不能迎娶其监管地区的民女,如果娶了将会受责100大板,而且受罚的不仅仅是官员的一方,同样的女方也要受罚,而且在其受罚后会迫使其离异。在此之前,如果官员一方已经给了女方彩礼之类的东西,要全部没收充公。
例:晚清时期,顺天府粮马通判孙怀汾在大兴县民妇王石氏的撮合下,广东武举徐朝泰的妻子徐谢氏谎称自己的丈夫已死,自作主张的卖给了孙怀汾当小妾,可是好景不长,没过多久这件事就暴露了,这件事情中孙怀汾本是不知情的,但是最终还是没逃过《大清律例》的责罚,被降级留用。客观上来讲这部法律也是对当地民女的保护,防止官员见到漂亮的民女就利用手中的职权强抢过来。
第二:乐人。
《大清律例.户律. 婚姻》中规定:“凡官吏娶乐人为妻妾者,杖六十,并离异。若官员子孙娶者,罪亦如之;注册侯荫袭之日,降一等叙用。”
"乐人"指的是乐籍娼家。清朝时期,乐籍娼家与奴婢.皂隶.倡优.乞户.堕民.疍民等一起,被列为贱民阶层。他们社会地位卑贱,不得报捐,更不得参加科举,而且世代相传,不得改变。
按《大清律例》的规定如果有官员迎娶乐籍娼家为妻子或者小妾,要杖打六十大板,,并迫使其离异。并且如果官员家子孙迎娶乐籍娼家为妻子或者小妾,也要受到同样的处罚,且要降官职叙用。
例:清朝宗室德英额好色,一日外出,看到一个沿街卖唱的歌女色心大做,将其买回家中当小妾,上级得知之后杖打其60大板,重点是德英额并非是政府的文武官员,对其进行了同样的处罚,由此可以看出《大清律例》的严格。当然就这条规定的本质而言,是对政府官员的严格要求,提高还原的道德水准。也是保护官员形象,有理由形成严肃的官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