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对隐名股东的规定
公司法对隐名股东的规定如下:
1、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订立的代持协议,对且仅对双方发生法律效力;
2、投资权益的归属一般归隐名股东,但未经变更登记,隐名股东不享有股东权利;
3、其他规定。
隐名股东的定义:
隐名股东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与隐名股东对应者,通常被称为显名股东。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应当依据其出资形成确定两者的法律关系,但最常见的是委托关系。
综上所述,隐名股东是指通过与显名股东订立股权代持合同,约定由隐名股东进行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记载的出资人为显名股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