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法进监狱服刑,极个别罪犯,抗拒改造自杀身亡,监狱会赔偿吗?

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所以劳动改造是监狱对罪犯进行教育的必修课,监狱应当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并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技术教育和文化教育。

国家赔偿法主要有两种情形下需要赔偿

一是监狱工作人员直接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被监管员伤害的。比如不合理的使用手铐、脚镣等戒具,通过直接殴打,用绳捆绑等方式,以及不给正常吃饭,采取罚站等方式。

二是监狱工作人员故意教唆其他在押人员对某一个犯人实施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看到犯人之间相互殴打、虐待而予以纵容、放纵,造成被监管人伤害或死亡的。

哪些情况下不赔偿

其中就明确规定了,因为犯人自伤、自残导致伤害后果发生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也是从国家法律的层面规定了,明确规定了自杀是应当自己承担后果的。

当然还有一种,就是监管人员并非出于职务,而是个人出于报复或者发泄情绪等个人行为,而造成后果的,那也是需要赔偿的。

抗拒改造自杀身亡,监狱不赔偿

罪犯自杀的原因是抗拒改造,实际上是为了摆脱劳动改造,本质上是一种逃避处罚的违法行为,监狱依法履职,不存在任何过错,即监狱的管理行为与罪犯自杀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监狱不存在渎职失职行为,当然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果说存在问题,纯粹是罪犯不能正确对待教育改造,妄图一死了之,这是逃避自身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绝对不能姑息,更不能为了平息“事端”,而违规对罪犯亲属进行赔偿。

否则,对其他罪犯是一种负面示范作用,每个罪犯都可以通过对抗法律实施来达到自己的不法目的,这是极其有害的,不利于监狱的教育改造,不利于法律的兑现实施。当然,罪犯的人格尊严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如果监狱在管理中充分保障了罪犯的各项权益,不存在侮辱罪犯人格、侵犯罪犯权益的地方,即监狱在管理中不存在任何过错,自然无需赔偿。当然,监狱出于人道主义,对罪犯亲属给予适当的补偿也是可以的。

同时,还应当调查清楚,罪犯自杀身亡,在这个过程中,监狱是否应该及时发现,是否采取及时救治措施,如果罪犯是在监狱劳动改造的监控管理范围内自杀,监狱有及时发现、制止、救治的义务,如果监狱应当及时发现、制止、救治,而未为,根据调查的责任大小,监狱对罪犯的死亡结果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法应当按照过错的比例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所以,监狱应否赔偿罪犯亲属、赔偿多少,关键在于在管理中是否存在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失职行为,并依据调查结论确定是否存在赔偿责任;如果存在不作为的情形,可以依据责任大小分配赔偿责任。

对于监狱而言,一定要将教育和劳动结合起来,并将教育放在劳动之前、之中、之后,充分做好罪犯的思想教育工作,降低罪犯对于劳动改造的排斥、对抗情绪,如此才能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